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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2)浙02民終4453號
【案情簡介】
吳某:吸完脂能看上去瘦30斤嗎?
客服:你這個術前術后到時會給你做測量的,具體要讓我說,看起來像多少都不準確,術前術后的數據對比更準確。
吳:看上去還是不瘦我花那么多錢不是很冤。
客服:我們顧客做完效果我覺得還是很好的,因為吸脂基本沒有什么做出來不明顯的。……說實話,你要讓我具體說,看起來像瘦20斤、30斤,那你說我跟你說個具體的你信嗎?我們術前術后會做個測量,那時候數據更準確,但視覺上來看的話,確實會明顯的瘦很多的,這你不用擔心。
吳:抽完我能看上去瘦多少?
客服:看上去會瘦很多哦。
2021年8月26日吳支付5000元;9月11日支付35000元。
9月11日,吳在某醫美門診部行上臂、背部和面部脂肪吸脂術,并在《脂肪執行術及腹壁整形術知情同意書》中簽名。同意書載明“由于個人審美觀點不同,有時在手術非常成功的情況下,患者仍可能認為效果不理想。”
吳:我朋友說你抽脂抽了個寂寞,你說是不是沒吸腰腹的緣故。
客服:腰腹做完你朋友肯定不會這樣說了,大部位很明顯的。
2021年11月27日,又行腰腹部、媽媽臀吸脂術,并在《脂肪執行術及腹壁整形術知情同意書》中簽名。同意書載明“由于個人審美觀點不同,有時在手術非常成功的情況下,患者仍可能認為效果不理想。”
后吳某提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民事訴訟,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主張某醫美門診部退一賠三,理由為某醫美門診部明知其資質內的吸脂量對于體重較大的人效果不明顯,刻意隱瞞不予告知,導致其做出錯誤的選擇,且手術效果未達到承諾的效果,某醫美門診部的上述行為屬夸大虛假宣傳以及隱瞞信息。
二審法院: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系某醫美門診部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某醫美門診部與吳某之間并未簽訂書面醫療服務合同,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某醫美門診部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吳某抽脂后會“看上去會瘦很多”、“腰腹做完你朋友肯定不會這樣說了,大部位很明顯的”。但從手術后的實際效果看,某醫美門診部的診療行為雖有一定成效,但未達到普通大眾觀感上的“看上去瘦很多”。某醫美門診部對此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充分告知吳某術后的效果差異風險,以及手術后已取得的效果。雖然《脂肪執行術及腹壁整形術知情同意書》載明:由于個人審美觀點不同,有時在手術非常成功的情況下,患者仍可能認為效果不理想。但吳某抽脂后的實際效果并非“個人審美觀點”的問題,從普通人視覺即可分辨手術前后的變化是否符合某醫美門診部的承諾。一審法院認為某醫美門診部存在違約行為,酌情要求其退還3萬元,并無不當。
分析探討
根據更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醫療糾紛案件分為:376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和137(4)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兩個案由的法律適用不同,如果沒有發生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應當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如果發生了固有利益的損害,則可擇一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或侵權責任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1]。本案中吳某提起的是醫療服務合同違約之訴,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關于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主要有醫療美容機構是否存在欺詐、是否應支付美容者精神撫慰金、是否應返還手術費及治療費、雙方所訂立的醫療美容服務合同是否真實有效、解決該糾紛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2]。本案中,吳某主張該醫療美容機構存在欺詐行為,但是未被法院采納。
筆者梳理關于醫療美容糾紛民事判決書,法院認定醫療美容服務機構的行為構成欺詐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不具備主診醫師條件的醫師獨立實施醫療美容項目。(2019)豫0191民初18419號、(2018)豫0102民初6807號、(2019)豫01民終14391號:**手術項目為**獨立實施,**不符合美容主診醫師條件,可以認定被告在向原告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二)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誤導消費者。(2018)粵01民再10號判決書:時光門診部在其網頁上宣傳其產品為基因牙、采用牙釉瓷瓷塊的行為構成欺詐。(三)非醫師行醫、侵犯知情同意權、偽造病歷等。(2020)粵19民終10655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應該是綜合了幾種違法行為判定醫療美容機構構成欺詐,法院認為該機構對白某術前告知、進行手術及制作病歷的過程中,存在未盡詳實告知、隱瞞、誤導行為。本案中該醫美機構并未達到上述欺詐情形,吳某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也明確“由于個人審美觀點不同,有時在手術非常成功的情況下,患者仍可能認為效果不理想。”
更后,提醒各醫療美容機構,在開展美容服務時要避免絕對化、保證效果等用語誤導顧客(本案中的達到普通大眾觀感上的“看上去瘦很多”),也要通過完善相關醫療文書、服務合同文書,以防萬一作為證據用(本案中,該門診部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充分告知吳某術后的效果差異風險,以及手術后已取得的效果)。
【參考文獻】
[1]劉炫麟.醫療美容糾紛的法律問題分析[J].法律適用,2018,6:52-59.
[2]謝龍婷,吳閱瑩,梅達成.醫療美容糾紛的法律問題分析[J].醫學與法學,2020,12(1):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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